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宅公务电话的管理,加强廉政建设,控制电话费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参照《中共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款安装住宅公务电话财务管理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住宅公务电话安装范围
(一)正、副市级及相当级别的人员;
(二)正、副局级及相当级别的人员;
(三)因特殊工作需要经批准的正处级人员。
二、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安装一部市内直拨电话;夫妻双方均符合安装条件,原则上只安装一部住宅公务电话。保密电话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凡符合住宅公务电话安装范围,并已由单位出资安装的住宅公务电话,一律通过电信部门过户给个人(产权属单位),由本人自行交纳电话月租费,实行单位按规定限额补助,超支自付的办法。
四、电话月租补助标准
(一)正、副市级及相当级别人员的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每人每月110元;
(二)正、副局级及相当级别人员的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每人每月80元;
(三)经批准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正处级人员的住宅公务电话费用限额每人每月50元。
五、安装有住宅公务电话的人员,职务或工作岗位变动时,应从变动的下一个月起,相应调整住宅电话费用限额标准;工作变动后新任职务不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单位应予收回住宅电话;如果本人愿意保留,可按现行市价的60%交纳安装费,电话过户给个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费用;特殊工作需要的正处级人员退休后,从次月起,停发电话月租补助费。
六、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条件的副局级(含副局级)以上人员,自己联系安装的,按邮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安装费。电话单机购置费按200元包干使用。
七、符合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人员因故离开本单位或去世,由单位收回住宅公务电话。如个人或直系亲属愿意保留的,可按现行市的60%交纳安装费。
八、各单位要加强管理,严格审批制度,不准随意扩大安装范围,变相用公款为干部安装住宅电话;自费安装的私人电话任何单位不得报销。
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十、离休、退休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一、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款安装住宅公务电话、发放月租补助费增加的支出列入“公务费”中“邮电费”预算科目。
十三、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从1998年4月1日起执行。京财行(1997)85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款安装住宅公务电话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