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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地区各类公办学历教育学校收取住宿费的函

北京市教委:

    你委“关于《加强北京地区各类公办学历教育学生住宿收费管理的意见》的函”(京教财[1997]011号)收悉。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4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规定,经研究,同意经教育管理部门审批的有住宿条件的公办学历教育学校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具体收费标准及规定另文下达。

    本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