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9号《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