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处):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车辆在我境内行驶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