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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清理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近期关于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的指示及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的精神,使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财政部决定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工作进行清理整顿。

    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工作拟分为清理、整顿、验收三个阶段。目前主要集中精力进行清理。为便于清理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严格清理近年来,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发展迅速,为支持各地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其处于自发状态,对中央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了一定影响,同时也出现了管理分散,规模不清及一些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因此,必须花大力气进行清理。

    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财地字〔1995〕133号“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在主管厅长领导下,由预算处牵头负责开展此项工作,认真摸清本地区的财政有偿使用资金规模、投向、管理等基本情况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清理工作的基本内容1.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机构:要求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机构、性质、管理方式、周转金的种类(由本级财政部门设置而无国家统一规定的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必须列举其设立的政策依据与相关文件)等进行认真清理。

    2.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开户情况:要求清理列出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机构在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

    3.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规模情况:要求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活动情况、投放资金回收情况、逾期借款情况、暂存暂付款情况、业务费开支情况等进行分部门、分类别地进行清理统计。

    请各地接到此通知后,根据通知的基本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并将你们开展清理工作采取的基本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及附表所需数据资料等于11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

    附:财政信用清理情况统计表(共7张)(略)

    199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