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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工作人员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
     根据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反腐败工作会议提出的规定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保持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维护金融部门的良好形象,现就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二、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接受参加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客户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提供的免费娱乐活动。

    三、不准以开业、庆典等为由,利用公款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举行娱乐活动。

    四、不准用公款为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安排娱乐活动。

    五、不准在单位内部专门为领导干部和上级机关工作人员举办专场舞会。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视具体情况作出严肃处理。违反一次且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自付人均娱乐费用;违反两次或情节较重的,扣发当月责任目标津贴或自付两倍的人均费用,并且通报批评;违反三次或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七、切实加强检查,通过多种形式,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各单位要把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作为评选先进个人、单位的条件及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对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要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自律检查。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