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94)财综字第64号文《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94)财综字第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