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属各大专院校: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92)财外字第1100号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
附件: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