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2)财预字第34号《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92)财预字第34号 (略)注: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