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院校询问对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72号文件中关于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须交纳全部培养费和在校期间享受的助、奖学金"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0)78号、新政发(1991)58号文件中关于"采取经济辅助手段,控制人才流向"的规定如何贯彻执行,经研究,现做如下规定:一、对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在正常分配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二、对已纳入分配计划而拒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委托培养和定向招收而不去委培、定向单位报到的毕业生;投亲靠友在我区录取入学、毕业后不愿在新疆工作的毕业生;以及非政策性照顾的毕业生改变分配方向,须交纳部分培养费。收费标准如下:1、凡是国家和自治区已做统一分配的我区应届毕业生,不符合照顾条件又要求回内地省区分配工作,经主管调配部门批准同意回内地参加分配者须收取费用。研究生为6000元,本科生为4000元,专科生为3000元,中专生为2000元;定向生不去定向单位者,加50%收取培养费。已按自治区分配计划在我区工作,本人不愿去又不符合照顾条件而要求调整的,也分别按上述标准收费。
2、投亲靠友来我区就读,毕业后要求回内地参加分配,须收取费用。研究生12,000元,本科生8,000元,大专生为6,000元,中专生为4,000元。
三、以上各类人员的调配手续,由自治区人事厅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处批准后统一办理方能生效。
四、家居乌鲁木齐地区而分配或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关于培养费的收取与用途:1、上述培养费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收取,各院校及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向学生收取此项费用。
2、收取的培养费,区内外院校属于统配、定向的由人事厅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处用于表彰和奖励优秀毕业生,以及毕业生派遣费用开支。
3、对委培生收取的培养费,80%返还委托单位、20%由人事厅大中专分配处用于表彰和奖励优秀毕业生。
4、收取的培养费,专项用于毕业生分配工作中的费用开支,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
六、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度起试行。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