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