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