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