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