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稽查局(不发第一、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