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分)局:
现将省财厅、海关总暑广东分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5]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