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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5]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05]23号    2005年4月6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南京关区各海关: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31号    2005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上海、天津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我国救助打捞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交通部北海、东海、南海救助局,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打捞局自用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免征打捞局的企业所得税和打捞收入的营业税。

    三、对救助局、打捞局为生产专业救助、打捞船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件和设备,按1%的关税税率计征关税(关税税率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具体商品清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