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出租车等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出租车等客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00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