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