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4]4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4]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