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二○○四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