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下放第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国税发[2003]185号)等规定,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