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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税收征管局:

    针对目前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在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所反映的各类问题,经请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就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及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企业,应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市地税政一字[1998]58号和市地税政一字[2000]11号文件规定执行,执行期限暂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对上述已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如从事广告业、桑拿、网吧等行业和经营项目的(即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规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和经营项目),优惠执行期截止为 2003年12月31日。

    二、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及吸纳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应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仍按乌地税发[2001]499号文件规定执行,执行期限暂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对上述已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如从事广告业、桑拿、网吧等行业和经营项目的(即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规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和经营项目),优惠执行期截止为2003年 12月31日。

    三、根据新财税发[2003]63号文件规定,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财税[2002]208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

    四、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业主从事个体经营的,其雇员在8人以内(含8人)的,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五、对财税[2002]208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一年)。

    六、对外商投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符合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只能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增值税业务,可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八、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只可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不予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