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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等四个厅(局)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03]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