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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