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具体执行该项政策中,各地国、地税局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