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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税收票证管理正作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

    随着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化,特别是随着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逐步到位和中国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简称CTAIS软件)的成功运行,社会化、网络化办税的征管格局已经初步形成,与之相适应,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不断提高税收票证管理质量和水平,为实现税款申报缴库电子网络化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现行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我省国税系统深化税收票证改革的有关要求,现就改进和加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改进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领导。

    随着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整体推进,税款征收的网络化、社会化将逐渐成为现实,税收票证管理必须顺应改革的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对此,各市国家税务局和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顺应需要,明确税收票证亟待改进和加强的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和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要积极面对改革中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探讨税收票证管理亟需改进和完善的内容。当前,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整合、减少现有税收票证的种类。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以避免税收征管改革后原有税收票证使用中诸多不便,各级国税部门和代征机关使用新版通用缴款书可对转帐完税证或通用完税证进行汇总,用以代替汇总缴款书。

    2、简化票证流转程序、减少开票环节。一方面,对实行委托代征的,改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为委托代征单位开具缴款书,简化票证流转程序、减少开票环节。另一方面,对税收票证的开具坚持谁收款谁开票的原则;对个体双定业户,需要税票的则开具,否则不开具。

    3、取消在税收通用缴款书上“纳税人签章”的规定。采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银行签订划款协议的方式(合同期可以为半年、一年等不同时限),明确征纳双方的划款协议,替代纳税人在税收票证上签章的规定。

    4、在税收票证上套印征税专用章。从2002年起,取消在税收票证上手工加盖征税专用章的规定,改为在各种税收票证上以市国税局为单位套印征税专用章。在此基础上,随着税款集中征收缴库电子网络化管理改革的推进,适时取消国税、银行、国库内部核算用的税收票证,采取无纸化电子信息传递、核算。

    三、协同配合,努力深化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各级国税部门和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加强工作联络,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税收征管改革和税收票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互相理解,协同配合,确保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促进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