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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对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具体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