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我区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地方税收政策可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0]198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