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