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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0号(关于公布《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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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将《20071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711日起新增加的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711日起执行。

《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20071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711日起新增加的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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