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总局文件,要让每个税收管理员及从事登记工作的同志熟悉新政策,能准确掌握有关征管范围的政策规定。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切实将属于地税征管范围的企业所得税管起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