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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支持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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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省进一步提高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苏南、苏中和苏北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210元和160元以上,农村居民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90元和70元以上。全省145.7万人纳入低保,比上年增加14.4万人。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差103.8元,比上年末增加11.8;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差41元。2007年将全面实行城乡低保标准增长机制。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文件要求,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和物价的变动,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研究制定《江苏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完善各环节、各阶段工作,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实施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

同时,建立临时救助体系。研究制定《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对于城乡家庭生活困难又未纳入低保对象的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遭遇突发灾害等困难人员进行临时救助,明确救助原则、救助条件、申请程序、资金筹措管理等,推动全省全面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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