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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