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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