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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文件: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