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联运发票启用时间为2005年12月1日,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手写无效。
二、对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且确实从事联运业务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才能供应《联运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必须使用联运发票,原使用公路内河货运发票收取联运收入的,只能使用至2005年12月31日止。
三、对纳税人联运发票的开具、数据采集、传递、纳税申报以及各分局的数据传递、稽查、统计、报表报送等要求,按照《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联运发票与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的开票软件已经整合在一起,仍从地税局网站www.szds.gov.cn上下载,详细的操作说明可以在网站上查阅。
五、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