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00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