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转发给你们,我省转制科研机构参照执行财税[2005]14号文的优惠政策。具体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以省政府确定和公布为准。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00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