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国税函[2005]2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统印发票的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由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要求统一编制。、
二、自印发票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880号)规定由分局按照市局发布的编制规则自行编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