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明确〈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征函[2004]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结合市局宁地税发[2003]2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的编报工作。
1、根据省局工作要求,请各编报单位在报送报表的同时要报送简要的文字说明。
2、城效区属地分局需填报“申报率”和“入库率”中的个体数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明确〈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征函[2004]81号 2004年12月10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明确〈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便函[2004]5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苏地税发[2003]1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的编报工作。从今年开始,各地在向省局报送报表的同时要报送简要的文字说明。
关于明确《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便函[2004]50号 2004年11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征管质量考核指标口径,逐步建立科学、高效、准确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规程,结合各地对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编报工作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现将《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指标口径、考核评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中有关指标口径明确和调整如下:
(一)登记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是指考核期内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即新办理的税务登记户数。指标中的分子、分母均含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
(二)申报率:申报率以当期各税种申报率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即:“按期申报户次数”是指考核期内各税种纳税人在各申报期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次数之和,“应申报户次数”是指考核期内各税种纳税人在各申报期应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次数之和):“本期法院正式宣布破产户数”含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户数:“非独立纳税户次数”指已单独统计为期初开业户次数,但不需独立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纳税户:“其他”指当期不需申报的以季度、半年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以及其他按规定当期不需申报的纳税人。
(三)入库率:入库率以当期各税种的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缓征税款入库率、查补税款入库率、罚款入库率的加权平均数(即:分子之和除以分母之和)计算。
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的计算:分子、分母均含前期多缴抵顶本期申报应纳税款的入库数额。
查补税款入库率的计算: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限缴期限跨考核期,在考核期内入库的,纳入当期考核,考核期内未入库的,纳入下期考核。分子、分母均不含考核期以前应入库未入库的查补税款。
罚款入库率的分子、分母均包括违章行为罚款和稽查涉税罚款。
(四)欠税增减率:指考核期期末欠税余额与期初欠税余额之间的差额比例。主要用于衡量控制和清理欠税的程度,以利及时采取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清欠工作。
欠税增减率的评分标准:期末欠税余额与期初欠税余额之间的差额大于零,表明在考核期内新欠发生数大于陈欠清理数,欠税总余额呈增长态势,该指标不得分;期末欠税余额与期初欠税余额之间的差额等于零,有两种情况,一是考核期既无新欠,又无陈欠,该指标得满分,二是在考核期内新欠发生数与陈欠清理维持平衡态势,欠税总余额得到控制,该指标得基本分5分;期末欠税余额与期初欠税余额之间的差额小于零,表明新欠发生数小于陈欠清理数,欠税总余额呈减少态势,该指标得分=基本分5分+(│欠税增长率│×5分)。
(五)滞纳金加收率指标口径:分子指清理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时已加收的滞纳金户次和金额;分母指清理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时应加收的滞纳金户次和金额。
(六)处罚率计算公式:处罚率=实际涉税罚款户次(金额)÷应处罚户次(金额)×100%
处罚率的评分标准:按户次计算,得分等于指标比例乘以标准分值,标准分值为6分;按金额计算,处罚率达到50%以上的得满分(9分);不足50%的得分=指标比例×标准分值,标准分值为9分。
二、其他注意事项
(一)《征管质量考核得分汇总统计表》和《征管质量考核分项统计表》中的单位名称填列格式为:5个或6个汉字,必须能够准确标识省市名称和国地税,如:山西省国税局、新疆区国税局,内蒙古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黑龙江地税局等。
(二)按照新的评分标准,总局已对TAXBLE报表表式做了调整,并对报表审核公式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各地可从总局FTP服务器centre/征管司目录下下载最新的报表表式文件。
(三)通过FTP向总局上传的报表电子文档,原则上要求只上传一次,如果上传的电子文档出现问题,需要重新上传的,要事先电话告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