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检查分局(不含第一、二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遵照执行。根据我局目前税收征管业务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预约定价工作由涉外检查分局负责具体实施。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