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4]3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