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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我市地税发票的,一律在《东莞日报》上公告声明作废。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