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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转发给你们,自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I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一律按规定税率足额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2004年2月1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31日财税[2003]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I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标准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注:根据2004年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2号,本文以上阴影部分暂缓执行。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