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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九日

    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