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辽政办法[2003]2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的规定,在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组织听证活动可以遵照《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