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附件2)的执行时间;我市明确为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