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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附件2)的执行时间;我市明确为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