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函[2003]5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