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三年十月十八日